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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力建设拆迁补偿

时间:2022-08-31 16:10:12 来源:律图

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

1、第九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杆、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1、架空电力线路的杆、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,按照以下规定计算:

(一)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;

(二)拉线杆、塔的主坑和拉线坑,按每坑2—3平方米计算;

(三)用以保护杆、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,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。

2、 变电站、配电室征地按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。

3、铁塔基础占用土地的,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,标准如下:

㈠水田、菜地,每亩补偿25000~53400元; ㈡旱地、园地,每亩补偿15000元~42000元;

㈢林地、荒地、其他土地,每亩补偿8000元~16500元; ㈣养殖水面(鱼塘),每亩补偿28000元~56200元; ㈤国有未利用地、河涌、河流不予补偿。

4、 青苗补偿按农作物现状补偿,没有农作物不补偿。征地预公告发出后,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。具体不超过以下标准:

㈠一般短期(一年生以内)作物青苗补偿1000元/亩;

㈡鱼苗补偿1500元/亩;

㈢多年生作物(指果树等)按附件1的补偿标准执行;

㈣茶、桑、药等园地的青苗补偿2250元/亩;

㈤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;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;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的3倍补偿;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补偿;苗圃苗木、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补偿。

5、 因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地上建(构)筑物拆迁(以领有合法有效证件等为准),以货币方式补偿,其面积按如下计算:

㈠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房屋,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(房屋阳台、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%计算)。

㈡属青砖、红砖、泥砖瓦木结构及其他结构的建筑物、构筑物,按建筑物实墙以内的面积计算补偿。

6、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地上建(构)筑物拆迁实行房地分开补偿,即对地上建筑物、土地分别作出补偿:

㈠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包括建筑物造价补偿、装修补偿、搬迁费、临时安置补助等,标准如下:

①框架结构:900元/平方米;

② 砖混结构:750元/平方米;

③ 砖木结构:400元/平方米;

④简易结构:250元/平方米。

㈡土地补偿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地面积计算,每平方米土地补偿300-800元(集体土地使用权证)。

㈢其他与拆迁建筑物配套的附着物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如下:

①围墙(砖墙、石墙):60元/平方米,晒谷场水泥混凝土地面:80元/平方米;水池:70元/立方米;一般水井每口按1000元补偿。

②门柱、钢大门3000元/个(宽4米以上、特殊另计); 门楼、钢大门4000元/个(宽4米以上、特殊另计); 电话迁移费100元/台; 有线电视迁移费250元/台。

㈣对违章建筑物、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、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。

㈤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时,应扣除折旧费。折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,按每年1%计算;新宅基地可适当补助“三通一平”费用,最高可按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10%计取。

7、因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坟墓迁移补偿:

㈠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颁布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,土坟每穴补偿300元;砖砌或水泥结构的,每穴补偿800元;骨坛每个补偿120元。

㈡《殡葬管理条例》颁布实施后下葬的,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墓地的坟墓,按原购买时价格予以补偿,县(市、区)、镇(街)、村经县以上民政部等部门备案建设的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坟墓,按前款补偿标准进行补偿。

㈢对其他乱埋乱葬坟,原则上不予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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